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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
发布时间: 2020-04-17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77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施行过一部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对国家安全进行了首次界定。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处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国家安全体系涵盖11种安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首次系统提出“11种安全”。

“11种安全”,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

《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施行

《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国家安全法》

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2、维护国家安全,共筑钢铁长城。

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6、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7、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8、严格贯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

 

 

《反恐怖主义法》

1、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全民反恐,共建和谐社会。

3、全民参与,让暴恐分子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4、提高公众反恐意识和能力,激发群众反恐防恐热情。

5、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6、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7、履行公民义务,举报恐怖犯罪。

8、加强反恐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反恐意识。

9、反恐防恐,人人有责。

 

《反间谍法》

1、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2、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

3、反间谍工作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4、反间谍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5、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

6、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四、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答: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五、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公民、组织的光荣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指的不仅仅是国家安全机关所从事的特定工作,每个个人、组织都会不同程度上涉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个人、组织的角度来说,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所谓“突出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为可以作为正面榜样予以树立以激励他人,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国家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财物方面表彰、奖励,以示鼓励。

 

 

 

六、国家生物安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习近平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七、什么是间谍行为?

答: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八、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哪些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1)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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