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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858号)精神, 规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协调各系部、各处室等有关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岗位监督检查等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各系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部的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习俗习惯。
第八条 勤工助学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对各系部、各处室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不得让学生完全代替学校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各系部、各处室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由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填写 《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勤工助学岗位明细表》,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注明用工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需填写 《365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辅导员和教学系部签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部门进行双向选择,须签订勤工助学书面协议,勤工助学协议由用工部门和学生商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部门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岗前培训,学生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特殊岗位并兼顾岗位的性质和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范围及要求:
(一)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生产活动、助教及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
(二)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组织学生到社会上陪酒、陪舞、陪唱等与岗位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三)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调整。
(四)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根据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五)各系部、各处室根据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公示后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学校每年事业收入总额的 4-6%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困难学生的资助;
(二)由国家专项拨付的资助经费及其他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一般在200-400元/月,用人部门统计工时及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可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的酬金标准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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